【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台糖公司前董事長民黨大老吳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被依背信罪判刑9月定讞,2015年出獄後應賠償台糖1.7億元,台糖向台中地院聲請對吳管收,台中地院通知吳到案未到再囑託台北地院拘提,吳乃仁6月11日向台中地院報到,法院裁定管收並解送台中看守所。經台糖委託訴訟代理人向台中高分院法官表示,吳乃仁願意與台糖協商,且已達成將於115年7月20日前協商之意願,台中地院於6月22日釋放吳乃仁,總計他被管收12天。

前台糖董事長吳乃仁被管收12天後獲釋。翻攝畫面
台中地院表示,受理台糖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強制執行管收案,法官於6月11日訊問債務人吳乃仁後,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管收債務人吳乃仁為有理由,裁定准予管收,並於同日依法解送至臺中看守所。
吳乃仁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理,於6月22日臺中高分院法官訊問時,台糖委任具特別授權之訴訟代理人向法官表示,因吳乃仁表明願意與債權人協商,當庭撤回管收之聲請。台中地院表示,6月22日接獲臺中高分院通知,因兩造已達成將於7月20日前協商之意願,債權人撤回管收之聲請,本院乃依法釋放債務人。
台中地院表示,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吳乃仁等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然截至114年4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本院依債權人提出新聞報導等事證,顯示吳乃仁有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百萬名車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
為釐清吳乃仁之財產狀況,本院依法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乃仁限期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吳乃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命令不為報告。本院乃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乃仁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吳乃仁仍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本院又合法通知債務人吳乃仁到庭接受訊問吳仍拒不到場,亦未提出「不能報告財產狀況」之正當理由事證。本院乃囑託臺北地方法院進行拘提,吳乃仁於媒體報導拘提未著之消息後,委任律師向本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
台中地院指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執行法院已發見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以利債權人實現其債權。本件債務人吳乃仁就其主張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以供本院調查,其雖表達有協商意願,但並未提出具體之清償債務內容,債權人代理人亦當庭表示無法進行協商。本院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其屢次未依本院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堪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為管收有理由,依法裁定准予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