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狂歡後不醉駕|司機乘客全遭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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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副所長陳明昶(中)、警員何旻祐(左)、郭柏辰(右)。( 記者宋紹誠翻攝 )
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副所長陳明昶(中)、警員何旻祐(左)、郭柏辰(右)。( 記者宋紹誠翻攝 )

【警政時報 薛秀蓮/台北報導】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員警日前清晨擔服取締酒駕勤務,於堤頂大道一段與舊宗路一段150巷口攔查一輛黑色自小客車時發現該鍾姓駕駛滿身酒氣,經測試酒測值為0.81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請地檢署偵辦,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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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酒精檢測超標。( 記者宋紹誠翻攝 )
現場酒精檢測超標。( 記者宋紹誠翻攝 )

鍾男與車上3名乘客係當日於信義區某知名夜店認識,相約前往某KTV續攤,認鍾男飲酒較少不會超標,故由鍾男駕車,未料於續攤路途中即遭警方查獲。警方針對同車3名成年人,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掣單舉發。

同車友人一同接受酒精檢測。( 記者宋紹誠翻攝 )
同車友人一同接受酒精檢測。( 記者宋紹誠翻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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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分局秉持維護治安、創造良好社會環境之精神,將持續不懈,加強執行酒駕0容忍,並呼籲市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修正後,累犯者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且所謂之累犯計算時間延長至「10年」;更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臺幣1萬5,000元罰鍰,切勿心存僥倖貪圖一時方便而酒後駕車,以免觸法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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