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限縮囉|板橋警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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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檢舉,本次修法針對同一個違規事項,需超過六分鐘、行駛超過一個路口,才可再度檢舉。(記者馬治薇翻攝)
圖片說明;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檢舉,本次修法針對同一個違規事項,需超過六分鐘、行駛超過一個路口,才可再度檢舉。(記者馬治薇翻攝)

【警政時報 戴昱弘/新北報導】

避免交通違規檢舉浮濫,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修正案,將於日前正式施行,修法內容將檢舉項目限縮至46項動、靜態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等交通違規,其中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項目;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一般路段紅黃線臨停將不列檢舉項目。為了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檢舉,本次修法針對同一個違規事項,需超過六分鐘、行駛超過一個路口,才可再度檢舉;針對未列入46項民眾檢舉項目外之交通違規,如板橋火車站或公車轉運站周邊最容易違停的路段,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維護交通秩序,雖然在警力上派遣一定會受到相當程度排擠,但轄內各相關單位已經啟動應變措施,隨時在取締交通違規的勤務上做滾動式檢討。板橋分局長許芳毅呼籲民眾切勿因一時方便,致有違規情事發生,除會開單受罰外,如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更需負責刑、民事肇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提醒全體用路人應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營造優質的交通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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