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駕車兩度撞擊女護理師致死兇嫌遭羈押未禁見 台中地院裁定理由出爐

我要分享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台中市昨(8)發生駕車兩度撞擊死女護師師案件!30歲無業林姓男子遭台中地檢署依殺人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台中地院裁定羈押未禁見。台中地院表示,考量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檢察官已經蒐證完整,縱使就被告精神狀況有傳訊鑑定人、證人必要,被告及辯護人無從預見檢察官訊問對象為何人,難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故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駕車兩度撞擊女護理師致死的林姓男子遭裁定羈押但未禁見。翻攝畫面 

 
台中地院表示,林姓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依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提出之事證,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人性趨吉避凶之本能,且被告於本案發生後旋即逃離現場,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害人與被告並無恩怨,於案發時未與被告有何積極對話或實際挑釁行為,被告以汽車衝撞、碾壓被害人致死,犯行嚴重,被告自陳是因為覺得被針對而為本案犯行,在客觀條件未改變的情形下,難以預期被告在相類條件下會為不同之行為,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相同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嚴重程度,被告將來再犯的可能性,認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將來偵查、審判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自民國115年9月8日起羈押2月。至於檢察官聲請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本院考量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檢察官已經蒐證完整,縱使就被告精神狀況有傳訊鑑定人、證人必要,被告及辯護人無從預見檢察官訊問對象為何人,難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故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閱讀原文

延伸閱讀:

我要分享

按個讚!警政時報粉絲團!讓您立馬觀看獨家影片!也可向我們投訴爆料哦    點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