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官僚等到塌2/里長早示警「有立即危險」!工務局冷處理 相關單位踢皮球

我要分享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高雄報導】高雄玉竹商圈一處歇業鞋店,昨(15)日晚間驚傳遮雨棚整片坍塌,不僅波及隔壁商家,巨大聲響也嚇壞附近民眾。令人質疑的是,當地里長早在8月7日就已發現遮雨棚明顯傾斜,並通報相關單位處理,沒想到通報後卻一路「踢皮球」,直到15日遮雨棚整片塌下,才釀成這起意外。

 


▲16日一早,高雄市區下著大雨,遮雨棚仍塌在人行道上,未見相關單位處理。(圖/翻攝畫面)

 

新興區玉衡里里長蔡瑞彬表示,8月7日發現現場遮雨棚已明顯傾斜,擔心有倒塌危險,因此立即通報拆除大隊。不過,拆除大隊當時僅以「私人產物」為由,表示無法處理。里長後續再打1999陳情,案件又被轉至建管處,最後再轉到新興區公所,幾經轉介仍未能立即排除危險。

 

由於相關單位無法處理,區公所最後協助查詢屋主。里長聯繫上屋主後才得知,屋主已80多歲,目前因中風行動不便,女兒也住在台北,對於現場危險狀況同樣難以親自處理。不過,屋主已同意支付費用,由相關單位協助拆除。

 

高雄市工務局拆除大隊表示,直到12日屋主才同意由相關單位協助拆除。不過,從現場狀況來看,遮雨棚早已出現明顯傾斜,具有坍塌風險,究竟相關單位是否應該提高處理敏感度,仍引發質疑。尤其從8月12日通報到15日實際坍塌,中間已有數天時間,期間卻仍未排定拆除作業,所幸當時現場有警方協助圍封,否則一旦有人經過,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工務局強調,該處屬於私人建物及附屬設施,政府機關確實不能僅因建物具有危險性,就任意進入私人產權範圍拆除。不過,「私人產物」並不代表主管機關面對公共安全疑慮時就只能束手無策,相關法規其實仍有緊急處置機制。

 

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建築物若有傾頹或朽壞、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主管建築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拆除;若逾期未拆,主管機關得予強制拆除。若因地震、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導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且情況急迫,已來不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拆除,《建築法》第82條也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逕予強制拆除。

 

此外,《行政執行法》第36條所規範的「即時強制」,則是在避免急迫危險等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不過,是否得直接進入私人處所、進一步拆除,仍須視現場危險程度、主管機關法定職權及其他相關規定判斷,並非只要認定有危險,就能不經程序逕行拆除。

 

換句話說,引發爭議的,並不是「私人產物」四個字能不能拆,而是相關單位在8月7日接獲通報後,對於現場危險程度究竟如何判斷,以及是否有必要採取更積極的安全措施。

 

里長當時已經明確反映現場具有立即危險疑慮,最後遮雨棚也確實在8月15日晚間整片坍塌。從事後結果來看,里長覺得「有立即危險」,但工務局卻覺得「沒有立即危險」,延宕不強制處理之下,才會造成這種狀況。

 

所幸此次坍塌發生時未傳出人員遭砸傷,否則一旦遮雨棚砸中路人或店家,恐怕不只是財損問題。如今遮雨棚已經塌下,是否能避免再度出現「等到倒塌才處理」的情況,工務局的螺絲可要鎖緊了。

閱讀原文

延伸閱讀:

我要分享

按個讚!警政時報粉絲團!讓您立馬觀看獨家影片!也可向我們投訴爆料哦    點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