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彰化報導】彰化一家塑膠製品公司涉嫌自民國107年起至114年3月止,蓄意低報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之實際使用量,或於特定期間內完全不予申報,逃漏空污費6583萬餘元,另有孫姓環境工程技師至該公司審查不實,僅於廠區大門外拍照,彰化地署依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加重詐欺得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李姓公司負責人及孫姓環境工程技師等6人,並建請法院對公司開罰800萬元、聲請宣告沒收不法所得6583萬1213元。
彰化地檢署指出,李姓負責人經營的公司主要從事塑膠製品製造,製程包含攪拌、上糊、膠布及表面處理等作業,需使用含甲苯、丁酮等揮發性有機物(VOCs)之油性原物料: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該公司需按季誠實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原物料使用量,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但自民國107年至114年3月止,負責人指示歷任管理部黃姓、陳姓、辜姓總經理,蓄意低報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之實際使用量,或於特定期間內完全不申報,並利用不知情之委外代辦公司及內部員工進行網路申報,累計逃漏空污費6583萬1213元。
另經濟部彰濱產業園區規定每廠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上限為1.5公噸,該公司實際排放量遠高於該數值,為順利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及變更許可證,李姓負責人等人指示從事環保許可申請業務的羅姓業者,於112年及114年向彰化縣環保局提出之申請文件中,將實際使用之甲苯、丁酮及溶劑型樹脂等油性原料,更改名稱並列為水性原料,藉此大幅低估VOCs年排放量,另為掩飾長期違法行為,內部主管更多次於環保機關或消防單位查核前,透過通訊軟體指示員工將廠區內油性溶劑及甲苯等原料移出作業區,並臨時改用水性原料應付檢查。
孫姓環境工程技師則在114年固定污染源變更許可證簽證作業時,明知申請資料與該廠實際製程不符,卻未親赴廠區內部進行實質查核,僅於廠區大門外拍照,甚至將未實際設置之排放管道列入現場查核紀錄中,隨後於工作底稿上虛偽登載「進出各污染源之物件資料一致」、「查核判定尚屬合理」等內容,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於114年6月10日前往該公司搜索及稽查,當場對其排氣管道P001施以檢測,測得有害空氣污染物甲苯排放濃度達218ppm(法定排放限值180ppm),足以損害他人生命及身體健康,求處李姓負責人有期徒刑4年,黃姓、陳姓、辜姓等幹部求處2年6月;代辦羅姓業者求刑1年6月;孫姓環工技師2年6月,並建請法院對公司開罰800萬元、聲請宣告沒收未繳納之空污費不法所得6583萬12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