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看過來!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圖/記者吳玉惠拍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吳玉惠/臺南報導】
五月報稅季將至,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是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之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詳上附表),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爰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或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就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單身設籍於臺南市且名下擁有一間自用住宅 房屋,但其目前在臺北市工作並租屋居住,其114年度租金支出300,000元,其中受有政府租金補貼48,000元,則甲君114年度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0,000元(300,000元-48,000元>180,000元)。
該局提醒,租金扣除資料不在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申報時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資料)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