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彰化新聞)【記者陳雅芳/彰化報導】台化彰化廠因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展延申請遭駁回,被迫停產,對彰化縣政府提起高達4.7億元國賠訴訟,歷經一審判賠、二審逆轉免賠後,最高法院近日發回二審更審。彰化縣政府今(13)日表示遺憾,將在二審程序中,結合法制人員、行政法學者及律師研議應對策略,力爭自身合法行政立場。

彰化縣政府自2011年核發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及使用生煤、石油焦等可能造成空氣污染物質的許可,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在到期前提出展延申請,但遭縣府駁回,導致廠區被迫停產。台化隨即向彰化縣環保局及環保署提起訴願,最終在2017年間,環保署撤銷了縣府的駁回處分。
台化因此向縣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4億7704萬多元,包括營業利潤損失、停工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縣府駁回展延申請為違法行政,應負國賠責任判賠。

不過,彰化縣府不服上訴,二審逆轉判決免賠,理由為縣府處分未違法或明顯錯誤,亦無故意或過失。台化再提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充分查明縣府是否違反訴願撤銷決定意旨、是否存在違法或明顯錯誤,以及公務員是否有故意過失,且與損害之因果關係未充分審認,因此發回二審更審。
彰化縣政府指出,台化主張展延申請遭駁回造成權利損害,但依環保署第一次訴願決定,台化所使用生煤及使用量均超過環評承諾,操作條件已與原許可不符,縣府依法不得核准展延。縣府強調,若核准台化的展延,將違反法令並可能圖利公司。

縣府表示,原二審判決詳查事證,認定駁回展延申請依法無誤,三審判決未詳查二審理由即發回重審,縣府對此深表遺憾,將在二審程序中,邀集法制人員、行政法學者及律師討論因應策略,捍衛合法行政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