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一名男大生去唱KTV後,對學弟全身灑酒精再拿打火機點燃,導致學弟全身39%燒傷汗腺功能喪失,士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AI示意圖
根據判決,曾男於民國113年9月21日,與張男等人在台北星聚點KTV外,將星聚點KTV酒精消毒液瓶蓋開啟後,先朝因酒醉而倒地的張男下半身潑灑酒精,張男被同行之人拉起身後,又繞至身後,先將酒精潑灑在張男左肩處,再拉開張男所著上衣衣領,自後頸與衣領之空隙倒入酒精,拉開張男所著短褲褲頭,自縫隙倒入酒精,之後持其前在前開KTV內拾取打火機接近張男上背部並點燃。
張男所著衣物當場起火燃燒,致張男之後頸、軀幹、左上肢及雙下肢等部位二至三度燒傷(合計約佔總體表面積39%),經送醫急救與後續手術治療,傷口癒合後仍留有大面積肥厚性疤痕,且其中三度燒傷與深二度燒傷部分(至少約佔其總體表面積之13.5%)汗腺功能完全喪失。
曾男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重傷犯行,辯稱只是和告訴人嬉戲、惡作劇,沒有傷害告訴人之故意,承認過失傷害云云。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學長、學弟關係,並無嫌隙,在KTV包廂唱歌飲酒後,竟僅為嬉鬧,即將消毒用酒精潑灑在告訴人身體多處,復以打火機在其背後點燃,致告訴人所著衣物起火,全身39%體表面積二、三度燒傷,有賠償26萬4080元,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自述大學就學中之教育智識程度,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