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說:彰化縣警局進行毒測作業程序的種子教官訓練
【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曾厚銘/彰化報導】
彰化縣員林市18日發生一起毒駕撞倒停紅燈婦人,繼續將婦人輾斃揚長而去,警方隔天找為疑吸毒的陳姓男子及另兩名男乘客,車上起出毒品,由於惡性重大,彰化檢方將陳男聲押獲准。彰化縣警局22日則宣布,各執勤單位,針有疑似毒駕行為,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取締,確定後並依法開罰,若尿液檢測呈毒品反應,則再依公共危險送辦。
彰化警局指出,交通部11月19日發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訂第19條之4(唾液毒品快篩檢測取締毒駕),內政部警政署亦於11月20日完成修正「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並下達各警察機關正式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實施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彰化縣警局立即展開「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教育訓練,邀集各單位刑事及交通幹部及承辦人員參訓,以實作情境演練及快篩試劑操作方式、執法注意事項等,培訓種子教官,並全面推廣教育訓練至第一線全體同仁,確保執勤同仁執法正確性與合法性。
彰化縣警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若經檢測確認施用毒品、迷幻物品後駕車,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執,並不得再考領;如拒絕接受警方毒品檢測,將另依第35條第4項規定,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另施用毒品後駕車,尿液檢驗結果呈現毒品反應,將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縣警局說滿取締毒駕修法正式上路,彰縣警局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來執法,實施稽查疑似毒駕行為,不分刑事、行政警察共同打擊毒駕,呼籲民眾切勿施用毒品,更不能有毒駕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