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台灣被害人權協會聯合57民團發聲 反對以「教化可能性」作為不判死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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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劉承武。(圖/摘自網絡)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劉承武。(圖/摘自網絡)

【警政時報 趙靜姸/臺北報導】台灣被害人權協會聯合57個民間團體日前發表共同聲明,嚴正呼籲司法體系正視「被害人權」的憲法與法律地位,反對以「仍有教化可能性」作為不判決死刑的通案性理由,並要求制度性補強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的平等地位。

協會指出,近年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犯行重大、手段殘忍,卻在終審階段因法院認定「尚有教化可能性」而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被害人家屬與社會大眾強烈不安。協會認為,司法判決過度著眼於加害人未來可能性,卻忽略被害人已遭剝奪生命或重大侵害的不可回復性,已造成價值失衡。

台灣被害人權協會理事長劉承武表示,死刑制度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仍屬合法刑罰,其核心功能在於提高最重大犯罪的成本,對於擄人勒贖、殺人等極端暴力犯罪具有明確的嚇阻效果。過去相關犯罪案件明顯下降,正顯示刑罰威嚇功能對社會安全的重要性。

協會進一步指出,現行法制長期強調被告權利,卻未在法律上明確承認「被害人權」的獨立地位,僅以「被害權益」概念零散規範,導致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無法與被告享有實質平等的法律地位,形成制度性失衡。

對此,協會聯合57個民間團體提出三項呼籲:
一、在法律層級明確建立「被害人權」之主體地位,確保其基本人權獲得制度保障。
二、於重大暴力犯罪審判中,避免將「教化可能性」作為排除死刑的唯一或主要判斷標準。
三、促請司法院全面檢討現行死刑審判標準與被害人參與訴訟機制,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協會強調,司法的最終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整體安全與正義,唯有在制度上真正落實被害人與被告的平等地位,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實現社會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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