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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廠商非法處理逾4萬立方米廢棄物 雲檢起訴21人7家公司追繳不法所得6.1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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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指揮查獲以林姓工程行負責人為首的非法清理廢棄物集團,查出該集團自民國111年5月至113年,在莿桐鄉回填逾4萬立方公尺事業廢棄物,致土壤嚴重污染。檢方依《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林男、7家環保及製造業者、13名拖車司機等共21名被告與7家法人,對林姓主嫌具體求刑3年以上,並向法院聲請沒收6億1956萬元至15億4890萬元不法處置費用。

 

環保局現場開挖堆置之混合事業廢棄物。翻攝畫面

 

雲林地檢署指出,本案係周甫學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調查站、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共同偵辦。林姓工程行負責人(51歲)於111年5月承攬坐落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段6筆土地擋土牆工程,與7家公司及13名拖車司機,自111年5月起至113年5月間,陸續自台南市官田區、彰化縣溪州鄉、嘉義市區、雲林縣土庫鎮等地,將廢棄混凝土塊、廢玻璃纖維、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由拖車司機回填、堆置在大美段土地。回填、堆置之廢棄物體積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

 

經開挖土壤下方遭掩埋混合事業廢棄物。翻攝畫面

 

雲檢查出廖姓被告等人收取之載運費用合計50萬1576元,林姓工程行負責人富提供大美段土地供7家公司堆置之廢棄物總重量約為3萬4420公噸至8萬6050公噸,依雲林縣環保局113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緊急清除處理計畫之得標價格每公噸1萬8000元計算,本案如代為履行,總計需6億1956萬元至15億4890萬元,核為林姓被告及7家公司因違法堆置廢棄物而得以減省處理費之犯罪所得。

 

 

檢察官審酌林姓被告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導,恣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造成環境污染,妨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犯罪期間長達2年,回填、堆置之廢棄物達4萬3025.15立方公尺,危害公共利益頗鉅,建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其餘被告亦請從重量處適當之刑,以昭炯戒。

雲林地檢署強調,環境保護攸關國家永續發展及地方生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均嚴重破壞國土環境。本署對於任何破壞生態環境之環保犯罪,一律採取「刨根溯源、嚴查重罰」之偵辦策略,並呼籲事業單位及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共同維護雲林地區的青山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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