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中報導】臺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苯駢芘(Benzo[a]pyrene)超過法定限量,運送交付福壽公司、福懋公司及泰山公司販賣下游食品業者,並延遲通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起訴中聯、福壽、福懋、泰山等4家公司及15名自然人,共計19名被告,並就相關犯罪不法所得合計約新臺幣8億8731萬元,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圖為中聯公司。翻攝畫面
台中地檢署指出,中聯公司於民國115年4月至5月間,使用福壽、福懋及泰山等3家公司共同採購之巴西黃豆原料製造沙拉油。嗣部分油品經下游業者及檢驗機構檢出苯駢芘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所定限量(食用油脂中苯駢芘限量為2.0 μg/kg,即2.0 ppb)。本署立即責成民生犯罪專組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彙整相關行政調查、油品流向及檢驗資料,並於7月3日分案偵辦,同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調取相關資料;嗣於7月6日召開專案會議,指派翁嘉隆、郭逵、康存孝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偵辦。

辦案人員執行搜索。翻攝畫面
專案小組分別於7月9日、22日、24日及8月4日執行4波搜索,扣得手機26支、電腦主機、硬碟、隨身碟、內部製程文件及檢驗報告等相關證物。經持續蒐集、比對相關事證,本署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中聯公司總經理余凌冲、廠長陳明榮,以及泰山公司前、後任總經理沈怡君、蔡國樑等4人,均經法院裁准;另向法院聲請扣押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4家公司所有之不動產,亦獲法院裁准。嗣由本署10餘位檢察官密集訊問被告及證人逾70人次,逐一比對相關人員供述、分析手機數位採證資料、勾稽原料驗收及製程紀錄、清查問題油品出貨流向,並取得相關下游交易廠商證述,綜合卷內事證後,查明相關犯罪事實,依法提起公訴。

辦案人員查扣機具。翻攝畫面
中聯公司董事長蔡清松、總經理余凌冲、廠長陳明榮及其他高階主管,知悉自巴西進口之特定船批黃豆原料熱損粒比例偏高,增加製程中產生苯駢芘之風險,竟心存歹念,罔顧全民食安,仍將黃豆熱損粒進料管制標準由0.5%放寬至5%,且未相應增加製程中檢驗、管制等措施;嗣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於115年5月間知悉沙拉油製程之半成品脫膠油苯駢芘檢驗結果出現異常,即中聯公司製造之沙拉油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竟又未即時採取清查、改善製程等必要措施,亦未依食安法規定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辦理回收,遲至115年6月30日始通報主管機關。

辦案人員至福懋公司臺中廠搜索。翻攝畫面
經本署檢察官綜合原料驗收資料、製程紀錄、檢驗結果及各批次油品流向等證據,認中聯公司所製造包括批號「315-1150404」在內共7批、合計8,478.88公噸之食品即沙拉油,其苯駢芘含量超過法定限量,嗣分別運送交付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分裝、調合或販售。

辦案人員查扣福懋公司機具。翻攝畫面
福壽公司董事長洪堯昆、總經理趙文強,福懋公司總經理張志賓,泰山公司董事長劉偉龍、案發時前、後任總經理沈怡君、蔡國樑及各公司其他高階主管,分別於115年5、6月間知悉所屬公司產品使用上開問題油品,仍未即時主動停止販賣、辦理下架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反而涉嫌持續將使用上開問題油品分裝、調合或製成之相關產品,販賣予不知情之下游食品廠商、餐飲業者及一般消費者,使其等陷於錯誤而購買。其中,福壽公司洪堯昆等人因而取得銷售價款531萬6,289元;福懋公司張志賓等人取得196萬8,172元;泰山公司劉偉龍等人取得28萬7,309元。

福懋公司。翻攝畫面
中聯公司余凌冲、陳龍於115年6月30日向主管機關通報時,涉嫌將315號桶槽問題油品之實際產量1,289,760公斤,短報為522,176公斤,短報數量達767,584公斤,約占實際產量59.5%,致影響主管機關判斷食品安全溯源及回收、下架範圍之正確性。被告中聯公司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江一隆等人所為,均涉犯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製造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陳龍等人,另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犯同法第49條第2項之罪嫌。

查扣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機具。翻攝畫面
被告福壽公司洪堯昆、福懋公司張志賓以及泰山公司劉偉龍等人,均涉犯食安法第7條第5項、第49條第2項之未主動停止販賣、回收、通報且情節重大罪嫌,以及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罪嫌;並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或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嫌。黃姓被告另涉犯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49條第1項之將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作為贈品罪嫌;被告余凌冲、陳龍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被告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4家公司,併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科以罰金。

中聯公司總經理余凌冲。翻攝畫面
就為首之製造端及販售端負決策責任之被告蔡清松、余凌冲、陳明榮、洪堯昆、劉偉龍、張志賓所犯惡性及對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所生危害,均請法院就食安法第49條第1、2項罪嫌,分處法定刑最重之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千萬元、8千萬元;就詐欺部分,量處法定刑最重之7年或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百萬元或50萬元;而就被告余凌冲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再求處法定刑最重3年之有期徒刑。就與上開被告分別共犯之被告陳龍等,亦均請法院就所涉食安法第49條第1、2項罪嫌,分處法定刑最重之6年6月有期徒刑、6年6月有期徒刑;所涉詐欺部分量處6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犯罪所得計約8億8731萬元,本署分別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及追徵中聯公司約3億7,307萬元、福壽公司約2億13萬元、福懋公司約1億8,390萬元及泰山公司約1億3,021萬元,以徹底剝奪不法利得。
台中地檢署呼籲,食品安全攸關全體國民健康,食品製造及販賣業者對於原料驗收、製程管理、產品檢驗及異常通報,均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一旦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更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及販賣,確實辦理下架、回收並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不得因成本、商譽或營業利益之考量,而延誤必要之食品安全處置。對於業者明知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仍製造、販賣、隱匿或虛偽通報,致危害消費者健康及食品交易秩序之重大民生犯罪,本署將持續結合行政主管機關、警察及調查機關,迅速查明事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並積極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以維護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市場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