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時報 包克明/臺北報導】家中原以照顧長者名義聘僱外籍看護,若因育兒需求增加,能否轉為照顧幼兒及協助家庭事務?近日有邱姓男子因家族投資越南胡志明市近郊工廠,且去年底家中喜獲女嬰,考量家庭照顧安排,向前民眾黨立法委員麥玉珍求助,詢問目前以照顧祖母名義申請之外籍看護,是否可改以照顧未滿12歲兒童之家庭幫傭身分辦理。

邱男表示,家中原有一名印尼籍看護,是以照顧長者形式引進,目前希望配合家庭實際需求,評估是否能從照顧老人的看護身分,轉為照顧小孩及家庭之幫傭身分,並詢問相關申請流程與可行性。

對此,麥玉珍指出,外籍看護與家庭幫傭在法規上屬於不同工作性質,不能混為一談。看護工作是依附於申請時指定之被照顧者,主要服務對象為長者、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照護資格之個人;家庭幫傭則是依附於雇主家庭需求,工作內容包含一定範圍內的家庭照顧與家務協助,兩者身分、申請條件與工作界限均不相同。

麥玉珍提醒,若外籍看護是以照顧長者名義申請,就應以照顧該名長者為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協助更衣、洗澡、進食、服藥、陪同就醫、備餐,以及清潔被照顧者生活區域等。若要求看護從事照顧小孩、清潔全家環境、替全家人烹煮三餐、清洗親友衣物或其他許可外工作,恐涉及違規,僱主可能面臨裁罰,甚至影響後續申請資格。
針對邱男提及可能以旅遊方式帶外籍看護前往越南,麥玉珍也提醒,若外籍看護隨行出境,仍應以照顧原申請對象為原則。若被照顧長者一同前往,外籍看護隨行照護較無疑義;但若外籍看護實際工作內容轉為照顧幼兒或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仍可能衍生法規風險,僱主不可掉以輕心。
麥玉珍表示,近年政府已逐步放寬家庭聘僱移工相關規定,針對高齡長者、重度身障者、失智症患者、長照服務使用者,以及家中有未滿12歲兒童等不同需求,均有相對應申請制度。若家庭確有照顧幼兒需求,應依規定辦理轉換、承接或重新申請,不應以原看護名義從事不同性質工作。
麥玉珍強調,移工政策的核心,不只是解決家庭照顧壓力,也要保障移工權益。雇主應清楚區分「看護」與「幫傭」差異,尊重移工宗教信仰、飲食習慣與住宿需求,並依照核准工作內容安排任務,才能避免勞資爭議與違法風險。
據了解,卸任立委後,麥玉珍返回台中,仍持續投入新住民與移工權益服務。麥玉珍為越南華人出身,曾任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也是台灣首位出生於越南的立法委員,長期關注新住民、移工與弱勢家庭議題。她也是社團法人台灣新移民協會創會理事長,該協會自2008年成立以來,持續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學習技能並維護權益。
麥玉珍指出,《新住民基本法》三讀通過後,政府應持續從生活適應、就業創業、家庭照顧與社會支持等面向,建立更完整的制度保障。她表示,即使卸下公職,仍會持續以民間服務力量,協助新住民、移工家庭與有照顧需求的民眾釐清法規、解決問題,讓更多家庭在合法、安心的制度下獲得支持。
麥玉珍也提醒,目前台灣開放12歲以下可以請幫傭,但並未開放越南幫傭!她有接到越南新住民陳情受騙,有心人謊稱可以代辦申請引進越南幫傭,結果根本無法申請,但如果越南人在台灣當看護、廠工辦理轉換看護則是可以的,呼籲政府,都要開放印度移工來台了,為什麼不開放越南幫傭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