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華婦女黨主席/涂明慧

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主憲政體系中,參政權的保障一向被視為核心價值,然而近期民眾黨籍立法委員李貞秀因其「陸配」(大陸地區配偶)身份所引發的國籍爭議,卻將台灣的法治邊界推向了一個極具挑戰性的灰色地帶。
行政院率領內政部與陸委會頻頻引用《國籍法》第20條,主張李貞秀在就職前必須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證明,否則其職位適法性存疑;此一立場引發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激烈碰撞。行政院長卓榮泰及內政部長劉世芳等官員,在公開場合甚至拒絕以「委員」頭銜稱呼已宣誓就職的李貞秀,僅稱其為「李女士」,並在國會詢答中採取不配合態度,形成「空氣質詢」。
筆者認為,這不僅是單一立委的權益或是特定政黨的席次問題,更是關乎台灣是否能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捍衛「程序正義」的憲政大計。
本案首要問題在於《兩岸關係條例》與《國籍法》之間的位階與適用順序。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之授權,國家應以法律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及權利義務關係。基於此憲法委託,立法機關制定了《兩岸條例》,其性質上屬於針對特定對象與事務的「特別法」。
法律解釋學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岸條例》第21條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項規定是針對陸配參政權的專屬限制,亦即只要滿足「設籍滿十年」的積極條件,即應具備參選與就職之資格。
李貞秀在登記為不分區候選人時,已符合該項設籍年資要求,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通過。然而,內政部事後援引《國籍法》第20條,要求其放棄「外國國籍」。此處產生了法理上的根本矛盾: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外國」,則直接挑戰了憲法對領土及主權的定義;若不將其視為外國,則《國籍法》第20條關於「放棄外國國籍」之規定,於邏輯上即無適用於陸配之空間。
「戶籍」與「國籍」在兩岸法律架構下的功能區分
台灣法律體系在處理兩岸事務時,為避開政治主權爭論,發展出一套「用戶籍取代國籍」的法律擬制;李震華律師等法律學者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定義上被視為「我國人民」,只是其權利行使因兩岸分治而受到《兩岸條例》之限制 。當陸配在台灣設籍並領取身分證後,其「國民」身份即由隱含狀態轉為具體行使狀態。
行政機關主張「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大陸國籍」,但此種見解忽略了,在現行憲法框架下,並不存在所謂的「大陸國籍」與「台灣國籍」之分,僅有「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別。若行政機關強行要求陸配提出「放棄大陸國籍證明」,實質上是要求當事人去證明一件「法律上不存在的事物」(即在ROC憲法下不承認PRC國籍),這不僅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困境,更實際上剝奪了陸配依《兩岸關係條例》所獲得的參政權。
行政機關無視立法委員宣誓就職之憲政意義與法律效力
2026年2月3日,李貞秀正式在立法院宣誓就職,在大法官等監誓人見證下,向憲法與國家承諾忠誠履行職責,並受《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保護與賦權。立法委員的資格爭議,應由立法院內部程序或司法機關(如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解除職務)來最終認定。
行政機關在未有法院最終裁決前,單方面預設李貞秀為「非合法立委」,並據此阻撓其職權行使,是對民意代表機構的直接干預。內政部長劉世芳所謂的「就法論法」,在許多憲法學者眼中,實則是以行政裁量權凌駕於國會自律與法律正當程序之上。
族群情感之傷痕:三十九萬陸配與家庭親眷的心寒
李貞秀案的處理方式,已遠遠超出了單一立委的政治攻防,演變成對全台39萬多位陸配及其家庭成員、總計超過百萬同胞的集體情感衝擊。
截至 2025 年 4 月,累計來台的陸籍配偶(含港澳)已超過 39 萬人,是台灣非本國籍配偶中人數最多的群體;其中約 15 至 16 萬人已取得定居證(身分證),其餘約 22 萬多人則以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團聚身分在台生活。陸配群體在台灣社會中,長期以來在身份認同與生活適應上即面臨重重挑戰;她們在依據現行法規合法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履行納稅及其他國民義務後,本應享有與其他國民同等的公民權利。
然而,執政黨及行政機關在李貞秀案中所展現的立場,向陸配群體傳遞了一個令人心寒的信息:即便妳們領了身分證、住了二十年、生了小孩,但在政府眼中,妳們始終是「外來者」甚至是「潛在的威脅」。李貞秀在記者會上哽咽說出「難道陸配只配當二等公民?」這不僅是個人的控訴,更是成千上萬在台陸配共同的恐懼。
基本人權與普世價值:捍衛參政權不應分黨派色彩
參政權是民主制度最基本、不可任意剝奪的權利之一。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5條,每一位公民應有權利及機會,不受歧視地參與公共事務、投票及被選舉。台灣既然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即有義務確保所有公民不因種族、膚色、民族、出身等受到參政上的限制。
在李貞秀案中,行政機關所強化的「國安威脅」論述,往往缺乏具體、個別化的事實證據,而是採取一種「出身決定論」的預防性排斥。這與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無罪推定」與「個體責任」——背道而馳。如果僅因出生地在大陸,其政治參與權利就可以被行政裁量權無限期地凍結,這無疑是在法律上創造了一種基於身份的特權或劣勢,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捍衛程序正義:民主體系的自我修復
對於陸配參政權的捍衛,不應因其所屬政黨的色彩而有所差異。這不是在支持民眾黨,而是在支持一套「可預期的法律程序」。如果今日執政黨可以利用行政解釋來實質癱瘓一位民眾黨立委的職權,未來同樣的手段也可能被用來針對中華婦女黨、國民黨、時代力量甚至任何非主流派系的政治人物。
民主體系的韌性在於其程序的嚴謹性。若李貞秀的任職確實存在法律瑕疵,應透過法院的當選無效之訴或立法院依法進行的解職程序來處置,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充當審判官 。捍衛李貞秀的參政權,本質上是在捍衛台灣民主程序的正當性,確保沒有任何政治權力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重建法治尊嚴與族群和諧的契機
李貞秀國籍爭議是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一個警示!執政黨在處理此案時,必須展現出跨黨派的人權關懷與族群包容力。三十萬陸配的心寒與集體不安,將是社會安定的隱憂,唯有捍衛陸配平等的參政權,才能真正讓新住民社群感受到台灣作為其第二家鄉的溫暖與正義。
最後,捍衛李貞秀的參政權,本質上是在捍衛每一位台灣公民的參政權。我們應警惕行政權擴張至對民意代表進行思想或身份審查;台灣的民主應立基於程序正義之上,而非身份政治之中。期盼司法機關能儘速針對此類爭點給出明確且符合人權精神的憲法解釋,讓兩岸人民在台灣這塊土地上,能共同在法治的保障下,享有尊嚴與平等的政治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