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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封建遺毒? 妻與小王上摩鐵 夫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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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崔兆慧/桃園報導】桃園市一名人妻與丈夫結縭近30年、育有4名子女,卻在退休前夕才得知配偶與他人同居交往長達多年,身心大受打擊,憤而提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判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5萬元,全案於日前宣判。

婚姻存續期間若發生婚外情爭議,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近期在司法界引發討論。(AI生成示意圖)

判決指出,原告與配偶於民國76年間結婚,婚後專心照顧家庭並協助處理公司會計事務,長年未察覺配偶婚外情,直到1142月,配偶才坦承與被告長期交往並同居,時間長達20年,導致原告婚姻瀕臨崩潰,精神承受極大痛苦。

被告辯稱,原告早已知悉雙方交往情形,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並主張係因誤信原告配偶已離婚才開始交往。不過,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被告說法與常情不符,亦無法證明原告早已明確知情,時效抗辯不成立。

桃園地院承審法官指出,配偶權屬於婚姻關係中重要的人格法益,即便通姦罪已除罪化,仍不影響民事侵權責任的成立。若明知對方有配偶,仍發展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親密關係,足以動搖婚姻基礎,即屬違反善良風俗,侵害配偶權。

不過針對「配偶權」,台南地院有不同看法。日前台南市一名人夫控告妻子出軌,還跟小王上摩鐵,氣得提告求償100萬元,原本以為官司「穩贏」,卻遭法官盧亨龍在判決中直指,《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權」,將配偶對性關係的排他、獨占視為權利,其實源自古代封建皇權時代將人「物化」的觀念,最後判決人夫敗訴。

盧亨龍指出,婚姻本質上是自由個體締結的契約關係,但個人的性自主權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不應因結婚就轉變為他方可以獨占或支配的「客體」。若以「配偶權」為由,動輒請求金錢賠償,等同由國家公權力介入,透過慰撫金制度來評價一段婚姻是否圓滿,不僅貶低人格尊嚴,更可能成為「婚姻本身的殺手」。

盧法官更在判決中引用康德、漢娜・鄂蘭等哲學家的思想,直言目前司法實務慣用的「慰撫金」制度,猶如追求圓滿婚姻的「毒鴆虐藥」,不但無助於修補關係,反而可能加速婚姻的瓦解。他認為,婚姻並非將個人轉化為對方的私產,結婚不代表放棄性自主權,更不該成為國家用金錢衡量情感價值的工具。

盧亨龍也在判決結語中感嘆,台灣表面上是文明國家,但自由主義的思想根基仍相當薄弱,甚至仍處於「幽冥之際」或「思想荒漠」。他直言,當多數人尚未意識到「由國家以金錢評價感情」本身就是一種羞辱時,作為自由個體的主體意識,恐怕仍未真正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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