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蔡宗武/高雄報導】
高雄關最近接到不少民眾的電詢,詢問他們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自用、非供銷售貨物為何需要繳納營業稅。對此,高雄關表示: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進口貨物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這是基於消費地課徵的原則。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以及第41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營業稅是由海關代徵的。
此外,高雄關進一步解釋,對於跨境網購的貨物,只有當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時,才能免除關稅、營業稅以及貨物稅的徵收,但特定物品如菸酒、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以及進口次數過於頻繁的情況則不適用免稅規定。 進口次數頻繁係指:(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高雄關也提醒民眾,如果對於跨境網購貨物需要繳納的稅費有任何疑問,可以先向委任的報關業者詢問,以確保自身權益。
#跨境電商、營業稅、警政時報、免稅規定、高雄關、消費地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