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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神單只是傳說?︱國民黨團要求臺產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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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國民黨團陪同數名家長召開記者會,控訴台產只賣不賠。(圖/國民黨團提供)
圖片說明:國民黨團陪同數名家長召開記者會,控訴台產只賣不賠。(圖/國民黨團提供)

【警政時報 馬治薇/臺北報導】

灣產物保險公司2021年新冠疫情嚴峻期間,推出「防疫神單」,以5百賠10萬為口號,吸引超過400萬人購買,但現在卻有家長出面指控,自己陪同小孩居家隔離,向保險公司繳交隔離通知書申請理賠,沒想到卻被臺產告知,因為是照顧者身分,對於是否能夠申請理賠,還有疑慮,拒絕理賠。

國民黨團今(23)日上午陪同新竹縣多位家長們召開記者會,控訴臺產公司防疫保單,只賣不賠?一張保單各自表述,許多民眾購買這張保單,現在卻發生條文解釋有所爭議的糾紛。

國民黨團要求金管會保險局、衛福部疾管署,須針對買了防疫險保單,因為小朋友被匡列隔離,而家長也陪同隔離的保戶們,不應該出現有的家長獲理賠,有些家長卻無法獲得理賠的亂象,保險局應要求臺產公司給予相同的保險給付,更應儘速介入調查,要求各保險公司統計,類似情況的理賠申請數量還有多少?不能坐視保戶權益而不顧!

副書記長林思銘指出,由於先前有買臺產的防疫險保單,在投保當時,就是相信一旦發生「居家隔離」的狀況,依照臺產的保險契約內容,臺產公司將給付10萬元保險金,多少可以彌補因隔離期間無法上班的經濟缺口,卻沒想到臺產公司竟然以「照顧者不在理賠範圍內」為理由,而拒絕了范小姐的申請,讓她覺得受到欺騙,直呼難以接受,除了范小姐之外,新竹縣無法獲得理賠的家長多達十幾位以上。

圖片說明:臺產的防疫保單指定居家隔離通知書為申領保險金要件之一。(圖/國民黨團提供)
圖片說明:臺產的防疫保單指定居家隔離通知書為申領保險金要件之一。(圖/國民黨團提供)

林思銘表示,翻開當初所推的防疫險保單內容,第二條承保範圍明確寫著:「被保險人在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依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被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隔離治療、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者,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內容的約定,定額給付隔離或檢疫補償保險金。」臺產合約白紙黑字的明確列出保險理賠的要件,范小姐也符合上述規定,還出示了新竹縣府衛生局發出的隔離通知書,同時也未有保單內容第八條的「除外責任」的行為,但是臺產就是不予理賠,總公司還因為相關案件發出「保險客戶若是因為照顧需求而被居家隔離,不在承保與理賠範圍」的聲明。

林思銘同時強調,不管是疾病管制署公布的防疫指引,或是其他縣市(如台北市)公布的「12歲以下學生確診或居家隔離配套措施」中就有提到,依《兒少法》規定,「0-6歲幼兒不得獨處,12歲以下學生依衛生局現行規範須有家庭照顧者陪同孩童入住。」之規定,12歲以下孩童獨自居家隔離,試問是要如何照顧自己?身為父母者,當然需要陪同照顧,以確認孩子的身體狀況。但是臺產公司因為先前賠償了太多個案,就以發聲明的方式,私自、片面的限定理賠的條件與範圍,不單單是不合理,可以說是到了非常離譜的程度。

林思銘進一步表示,臺產的防疫險保單,當初強打保費只要500元,一旦只要確診或收到居家隔離等的通知書,就可以理賠10萬元,讓保險員接單接到手軟,投保的申請要花上好幾個月才能完成。對照當初保費收費神速,沒想到一旦面對理賠申請,卻是拖泥帶水、藉口一堆,盡是推託之詞,當初強推保單推出一個樣、理賠一個樣,簡直是翻臉比翻書還快!

最後立委林思銘呼籲,保險理賠絕對要有一致性,不能僅憑一紙聲明,就可以賴掉防疫險的理賠責任;同樣的,請臺產公司勇於出來面對投保的爸爸、媽媽,而不是迴避理賠責任,更不是恣意的限縮理賠範圍,拒絕理賠申請。

藍委葉毓蘭表示,去年124日部桃事件爆發時,政府宣布擴大回溯相關接觸者的居家隔離措施,這起臺灣史上最大規模的5000人清零作戰,也在隔天,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開辦「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保單停售期限前,掀起排隊搶購潮。最後結算,臺產總共賣出4005144件,占目前整體防疫保單約四成,業者足足忙到6月底才核保完。

圖片說明: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開辦「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保單停售期限前,曾掀起排隊搶購潮。(圖/國民黨團提供)
圖片說明: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開辦「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保單停售期限前,曾掀起排隊搶購潮。(圖/國民黨團提供)

葉毓蘭指出,保險的制度就是為了消除可能發生不確定事故的恐懼、彌補因不確定之事故而遭受的損害及保障被保險人的生活。臺產公司去年開辦「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保單條款明白規定,只要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依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被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隔離治療、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者,臺產公司就應該依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定額給付「隔離或檢疫補償保險金」,廣告更明白告訴民眾只要收到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就可以申請補償金,或許當初產險公司開辦這項保險時,並沒有家長陪同子女居家隔離的規定。

葉毓蘭表示,隨著疫情的變化,政府防疫政策的反覆無常,保險公司卻沒有和被保險人協商變更保單內容。而且保險公司是有能力制定有利權益的保險契約條文,並可以依照他們的精算結果,決定保險契約的內容、承保範圍及締約對象。在保險公司為任何保單變更時,當然被保險人深信保單條款所告知的理賠項目,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當保險契約之解釋有疑義時,就應該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這也就是保險法上很重要的疑義有利被保險人原則。

葉毓蘭指出,產險公司提到拒賠的理由,竟然是網路上和保單條款雖然沒有直接寫出「陪伴隔離」不予理賠,但這張保單有說明是要個人遭受「法定傳染病」導致的隔離,但如果是因為陪伴導致的隔離就不予理賠,如果是直接接觸確診者足跡就沒問題,這已經明顯違反「誠信原則」解釋保單條款,而未依保險法的規範,為有利於保險人的解釋。

受害家屬代表邱先生表示,因未滿18歲孩子被匡列隔離,根據《兒少法》規定,並須由一名家長陪同在防疫旅館隔離檢疫,自己也一同收到隔離通知書,沒想到臺產針對他的部分竟「不予理賠」,理由是「因為你是照顧小孩被隔離的」,氣得直呼「廣告是假的嗎?」寫信給衛福部詢問被隔離者的防疫補助,衛福部也確認身分是無庸置疑,而受金管會保險局監管的保險公司販售保單,可以公然在保單條文之外,自行解釋嗎?若保單有任何爭議、疑慮,應做被保險者有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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