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拒繳費還「硬來」?|汐止警速帶回乖乖繳錢再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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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民眾拒絕繳交拖吊費,未辦理領車手續欲強行開車離開。(記者馬治薇翻攝)
圖片說明:民眾拒絕繳交拖吊費,未辦理領車手續欲強行開車離開。(記者馬治薇翻攝)

【警政時報 戴昱弘/新北報導】

止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於日前許執行拖吊勤務,行經汐止區山光路時,發現1部未放置身心障礙停車證之自小客車,違規停於身心障礙停車格內,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告發,並將該車輛移置汐止拖吊場保管。

違規駕駛闕男(83年次)於昨(10)日許至拖吊場辦理領車作業,並表示其領有身障停車證,惟潘姓管理員卻發現闕男所出示之身障停車證登記車號與違規車輛之車號不符,遂請其依規定辦理領車,並將拖吊場之伸縮式柵門關閉,但闕男對管理員之說明置之不理,隨即走向出口將伸縮式柵門徒手強行推開,未辦理領車程序即將駕車強行開出。

經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接獲通報,即時掌握闕男動向於11時許將其帶返所製作筆錄,並帶同至拖吊場完備領車程序及繳納罰鍰,全案再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汐止分局社后所長所長董冠延呼籲,民眾未經領用程序,擅自將被拖吊之車輛駛離拖吊場,除仍須繳納罰金外,將會有涉及刑事責任,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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