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更新 | 營業汽車駕駛人員注意新違規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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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記點新制要注意。(記者宋紹誠翻攝)

【警政時報 李健興/新北報導】

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針對違規記點有新規定,例如:於人行道、行穿線、交叉路口、公車站違規(臨時)停車,記違規點數一點;於高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未保持安全距離,記違規點數二點;車輛不停讓行人或闖紅燈,記違規點數三點。

特別注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處罰條例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予記點情形,除原定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一點;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一方面,十次車禍九次快,針對超速危險駕駛有更嚴謹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原條例是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處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三點,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意即駕駛人超速40公里後,該違規車輛將有半年無法上路行駛,罰則大幅提升,駕駛人不可不慎。

經統計今年6月30日至10月10日,新北警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已取締2,047件,新北警將持續針對是類危險駕駛情形加強宣導取締;提醒民眾降低行車速度可增加視野範圍及反應距離,並減少事故發生機率、降低事故嚴重性,同時駕駛過程中也應維持良好精神狀態、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才能保護自身及他人之行車安全。

註: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80公里處3萬6000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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