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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手銬偵訊是「不正方法」?|被害人權協會劉承武:「重視邏輯輕忽經驗」恐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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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就上銬判無罪案認為,法律人若重邏輯疏經驗,恐誤判。(圖/記者張欽攝影)
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就上銬判無罪案認為,法律人若重邏輯疏經驗,恐誤判。(圖/記者張欽攝影)

【警政時報 張欽/台北報導】

雄地方法院審理一件販毒案,法官以警方對嫌犯上手銬偵訊屬不正方法,以此取得被告自白沒有證據力,判決無罪,判決一出引發警界譁然,對此,中華民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荷姆斯曾說的經典語錄「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提醒法律人,若過於重視邏輯推

理而輕忽實際經驗,恐造成嚴重誤判後果!

劉承武說,過去,曾有一審法官判被告摸女人隱私部位9秒無罪而引起公憤!還好二審改判有罪!研究該無罪判決發現,就是因為過於重視邏輯推理而輕忽實際經驗,才犯的錯誤判斷。這次的手銬案,也犯下同樣的錯誤,問題就是邏輯推理下的產物,通常不符社會大眾期待,要防止造成被逮捕的嫌犯逃亡的風險,上銬的法律利益比口供更為重要!

劉承武繼續說,如同嫌犯摸被害女子隱私部位9秒,被害人被侵害的權利已非單純的身體自主權,而是性自主權利受到侵害,因為,被告摸被害人身體已非單純的鹹豬手、毛手毛腳、吃豆腐,而是已侵害被害人隱私部位的性自主範疇!因為被告是為了滿足性慾才伸出手觸摸被害人,若只重邏輯而輕忽實際經驗,就會認為時間很短,並未讓被害人不舒服而判無罪!二審則以一審判決不合常識、常情、常理等逐一反駁而改判有罪。

劉承武感嘆,台灣應該開始推動,司法官的評鑑範圍不再完全排除法律適用範圍!因為如常識、常情、常理、社交禮儀常規、常人思考能力已不是單純的法律適用範圍了!經常都是因為兩造當事人一方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及理由!司法官認為另一方的邏輯推理可以採信!也比較好寫,容易寫一些,尤其是司法官更容易因為案件量太多為了節省自己負擔及少燒一些腦與時間和精力的耗損!因而照抄另一方當事人的邏輯理由!

對於如此怠惰情形,劉承武認為有必要列入《法官法》30條及89條評鑑法官及檢察官的事由,才能落實司法官不能因一方當事人的愚蠢或怠惰,就放棄其應有的司法正義責任!因此,對於法官認為上手銬取得的嫌犯自白屬不正方法,沒有證據力而判無罪的情形,就該送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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