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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行人正義大執法」|豐原警積極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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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警豐原分局要求各單位於轄區重要路口加強稽查。(圖/記者謝榮浤翻攝)
中市警豐原分局要求各單位於轄區重要路口加強稽查。(圖/記者謝榮浤翻攝)

【警政時報 江雁武/台中報導】

期台中市發生多件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交通事故,為確保行人路權,養成禮讓「行人習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規劃112年3月13日至3月26日為期2週「行人正義大執法」,針對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違規行為加強稽查取締,確保行人交通安全。

警方今日指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要求各單位於轄區重要路口加強稽查,3月13日至20日計取締128件違規行為,期以嚴正執法作為,建立鴐駛人「以人為本」觀念;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8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通行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 ,600元罰鍰,以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位置1個車道(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

中市警豐原分局長劉其賢呼籲,汽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應確實保持「停」、「讓」良好習慣,尊重行人路權,行人也應當遵守相關法規,遵守號誌、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確保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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