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馬治薇 /宜蘭報導】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陸續開始,選戰進入最後決勝關頭,宜蘭檢調警及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持續投入偵辦違反選罷法案件,並於日前接續查獲五件現金買票案件,分別是頭城鎮鎮民代表候選人現金買票案件、冬山鄉香和村村長候選人及其樁腳現金買票案件、南澳鄉鄉民代表候選人現金買票案件、大同鄉崙埤村村長候選人現金買票案件、宜蘭市第一選區莊姓縣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案件。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郭欣怡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共同偵辦宜蘭縣頭城鎮第一選區鎮民代表林張姓候選人及黃沈、林姓樁腳共同涉嫌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現金交付選民買票案。專案小組多日持續跟監蒐證, 持搜索票至該候選人住處搜索,當場查扣現金4 萬 9 千元,另拘提該候選人及陸續通知樁腳 3 人及選民 24 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認該候選人及樁腳 3 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林張姓候選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黃沈、林姓樁腳則無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分別諭 令 5 萬元、5 萬元、3 萬元交保候傳。另到案之選民 3 人各交出已收受之現金 500 元,選民訊畢後均請回。
檢察官洪景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縣專勤隊,共同偵辦宜蘭縣冬山鄉香和村村長林姓候選人及其林姓配偶、 許姓、林姓樁腳涉嫌現金買票案件。專案小組於 111 年 11 月 16 日 通知該候選人及其配偶、樁腳 2 人、選民 5 人及證人 2 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候選人配偶及樁腳 2 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令交保 6 萬元及 2 萬元;劉姓、陳姓選民則涉犯投票受賄罪,分別以 2 萬元、1 萬元交保候傳,其餘訊畢後均請回。另選民 1 人交出已收受之現金 2000 元。
檢察官張學翰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共同偵辦宜蘭縣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林姓候選人,涉嫌以每票 1000 元之現金交付選民買票案。專案小組仍持續跟監蒐證, 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晚間在該候選人至選民住處行賄之際,當場拘提到案,並於其身上查獲現金5800 元及文宣 1 張。經檢察官複訊後,認林姓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令 10 萬元交保候傳。 另到案之選民 3 人,分別交出已收受之現金 3000 元、4000 元、 4000 元,檢察官訊畢後均請回。
檢察官韓茂山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共同偵辦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村長張姓候選人,涉嫌以每票 5000 元之現金向鄰長買票案。檢察官複訊後,認該村長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令 10 萬元交保候傳。另到案之鄰長 4 人,各交出已收受之現金 5000 元,檢察官訊畢後均請回。
檢察官黃明正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共同偵辦為宜蘭市第一選區莊姓縣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案。專案小組於 111 年11 月 16 日上午發動搜索,並拘提莊姓縣議員候選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認縣議員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令 3 萬元交保候傳,另到案之陳姓選民訊畢後請回。
宜蘭檢警調迄今發動偵辦賄選案件已累計 11 件,其中現金買票案件 8 件,餐會禮品賄選案件 3件,已起訴 1 件,交保 22 人,聲請羈押獲准 2 人。本次選舉距投票日僅餘 9 日,為端正選風, 以維護民主政治之清明,宜蘭查賄團隊將依據前已佈署之查察賄選網絡,持續積極偵辦違反選罷法相關案件,全力打擊賄選。也再次呼籲,賄選判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最重可判至 10 年。且以尋求支持當選為目的,不論是提供金錢、禮品、設宴免費招待選民或提供免費旅遊,都構成賄選犯罪,請大家切勿心存 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