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捷運車廂大搞戶外露出 | 捷警火速逮人依妨害風化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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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刑事組長宋俊良說明該犯嫌亦曾於百貨公司廁所、公園、街道、梯間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戶外露出」自拍上傳,係為慣犯。(記者宋紹誠翻攝)

【警政時報 朱珈瑩/台北報導】

(4)月臺北捷運公司接獲民眾舉報稱,有男子於捷運車廂內拍攝自己裸露下體且有猥褻不雅動作的影片,上傳至公開的網路社群供不特定人瀏覽觀看。
捷警隊接獲報案時,該犯嫌已將影片貼文移除,警方仍相當重視,並依有限的線索鎖定犯案時間,動員多名警力,過濾近百輛夜間列車以及站體月台、大廳層影像,終於比對出與犯嫌特徵相符的男子;然而在影片移除後犯嫌也隨之沉寂,捷警隊查看犯嫌社群網頁內容資訊,發現除捷運站外,該犯嫌亦曾於百貨公司廁所、公園、街道、梯間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戶外露出」自拍上傳,遂由此抽絲剝繭、按圖索驥,依地緣關係分析研判,於2日內就鎖定該特定男子,且火速查緝犯嫌到案,全案依妨害風化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嫌移送法辦。

圖片說明:該男子進入捷運車廂不久後,即有猥褻動作,遭人舉報。(記者宋紹誠翻攝)

據統計,109-110年在捷運系統內之公然猥褻案件僅有4件,是類案件行徑大膽,亦引人注目,因此於捷運站內並不多見,警方表示客觀上可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聯結,足以引起社會大眾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在實務上就認定為「猥褻」。

圖片說明:該男子有多次犯案行為。(記者宋紹誠翻攝)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猥褻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亦規定不得以網際網路散布或張貼足以引誘、暗示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或性交易之虞的訊息,故即便自認為是以表現自我為目的的自拍,上傳網路社群供人瀏覽時,仍須遵守法律規範。
捷運警察隊呼籲,捷運站體、車廂內均設有監視器,民眾切勿因搏取關注或心存僥倖做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導致觸犯法網,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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