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拔腿飛奔也沒用 | 捷警鷹眼辨認慣犯秒破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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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警方呼籲,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多注意自身安全。(記者林艾錡翻攝)

【警政時報 朱珈瑩/台北報導】

年3月初,有女子報案稱在捷運臺北車站搭乘電扶梯下月台時,經附近民眾提醒,發現自己遭一男子持手機偷拍,被害人盛怒之下上前質問,男子眼見情況不對,轉身飛奔逃逸,原以為萬無一失,殊不知捷警隊刑事組承辦員警在勘驗監視器影像時,立即認出犯嫌就是陳姓偷拍慣犯,為順利查獲陳姓犯嫌到案說明,警方循線前往陳嫌住處附近暗地查訪,終於從多名熱心在地住戶的口中,拼湊出正確地址,於是趁陳嫌出門時上前攔查到案,全案詢問後,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

圖片說明:嫌疑人將手機伸到裙底偷拍。(記者林艾錡翻攝)

未料陳嫌到案後隔天,另一名小隊長在與同事談話中,驚覺陳嫌手法及外貌與其承辦的大湖公園捷運站性騷擾案件犯嫌相仿,同樣是搭乘手扶梯時偷拍,且渠犯案時與到案時之衣著一模一樣,比對之下確認陳嫌即為該案件涉嫌人,承辦小隊長立即通知陳嫌二度到案說明,陳嫌百密一疏,難逃捷警法眼,在鐵證如山下陳嫌啞口無言。

圖片說明:報案人將嫌疑人攔下;嫌疑人逃逸。(記者林艾錡翻攝)

據統計,110年至111年2月期間在捷運系統內發生之妨害秘密案件48件,約佔捷運系統內刑案比例的12%,性騷擾案件46件,約佔捷運系統內刑案比例的11%,捷運站內偷拍案犯案手法通常是於捷運手扶梯或廁間以手機或針孔設備竊錄他人隱私部位,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已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行,此種行為,亦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警方呼籲勿因逞一時私慾而留下犯罪紀錄;另外也提醒女性民眾在捷運系統內遇到偷拍或性騷擾行為,切勿單獨面對犯嫌,可立即大聲呼喊吸引過往路人或站務人員注意或快速撥打110報案電話,警方會立即趕赴現場,也敬告犯嫌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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